(2017)青012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连忠与王占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忠,王占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583号申请人刘连忠,女,汉族,1968年生,农民。被执行人王占擎,男,汉族,1992年生,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柳超,该公司总经理。执行标的:70008.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连忠与被执行人王占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22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