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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陶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女,1942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芜湖县(户籍地芜湖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和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在村边马路上捡到罂粟种子,其认为用罂粟可以给家禽治病,便于2017年2、3月份将种子播种在位于芜湖县陶辛镇清凉渡行政村长房自然村**号的自家房屋后院的空地上,后罂粟不断生长。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强制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591株。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陶某所种植的植物形态符合罂粟特征,在花蕾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成分。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到案经过等;证人承某、承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附检查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规定,非法播种毒品原植物罂粟591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陶某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陶某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婵婵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