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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龙与赵福明、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赵福明,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380号原告李龙,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赵福明,男,45岁,蒙古族,教师。被告王桂兰,女,4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赵福明、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以二被告将借款付清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李丙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田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