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守全与孙炳光、姜成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全,孙炳光,姜成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11号原告:孙守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俊被告:孙炳光。被告:姜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全和被告孙炳光、被告姜成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守全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