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光明与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明,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14号原告:钱光明,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娇,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兴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钱光明与被告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光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兴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光明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