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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光明与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明,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14号原告:钱光明,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娇,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兴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钱光明与被告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光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兴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光明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