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丰凯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丰凯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粤贸易有限公司,周细妹,李傲雄,周子明,彭惠华,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3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蓝晓寒。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丰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2号。法定代表人:周树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东四路明致商务中心第八层B822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细妹,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傲雄,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子明,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惠华,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保丰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3号。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玉龙村(苏家桥处綦江油库)。法定代表人:周子明。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丰凯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粤贸易有限公司、周细妹、李傲雄、周子明、彭惠华、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