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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长英申请执行徐辉、胡利平、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英,徐辉,胡利平,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2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5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胡利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4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陇西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6071749-9。法定代表人刘后茂,公司总经理。刘长英申请执行徐辉、胡利平、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志书 记 员 骆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