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三环北路和泰家园5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30日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开立的储蓄账户(账号:62×××74)和在交通银行长沙宁乡支行开立的储蓄账户(账号:62×××48)。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开立的储蓄账户(账号:62×××74)和在交通银行长沙宁乡支行开立的储蓄账户(账号:62×××4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