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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刘文辉、赵春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刘文辉,赵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6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刘文辉。被执行人赵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刘文辉、赵春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