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祝东升与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东升,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709号原告祝东升,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1日,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祝东升诉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是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而工商登记的名称是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名称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东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