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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祝东升与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东升,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709号原告祝东升,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1日,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祝东升诉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是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而工商登记的名称是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名称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东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