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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坤袁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袁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148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龚国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袁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