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福青与张宏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青,张宏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43号原告王福青,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张宏俊,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青诉被告张宏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诉讼请求与(2017)冀0681民初167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亦相同、诉讼标的亦相同),且该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故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