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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福青与张宏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青,张宏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43号原告王福青,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张宏俊,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青诉被告张宏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诉讼请求与(2017)冀0681民初167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亦相同、诉讼标的亦相同),且该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故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