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荣泰日用工艺皮件有限公司、钟海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荣泰日用工艺皮件有限公司,钟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荣泰日用工艺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2030141。法定代表人:邱利华。被执行人:钟海玉,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本院在执行浙江丽水荣泰日用工艺皮件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东方水城娱乐中心、钟海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海玉(共有人:梁玉爱)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金城花苑7幢304室所有的权证号为01216975号,现因被执行人钟海玉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钟海玉(共有人:梁玉爱)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金城花苑7幢304室所有的权证号为0121697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汤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