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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财保13号申请人:李某,女。被申请人:李X,男。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X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李某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X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