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爱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泽锋、周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菊,周泽锋,周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爱菊。被执行人周泽锋。被执行人周伶俐。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爱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泽锋、周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周伶俐名下有车辆,该车车籍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