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美家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美家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165号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武。被告:天津市美家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巧蓉。本院在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家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