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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生强财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凌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被执行人:凌生强,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凌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生强的存款1171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