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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常先、孙德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先,孙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赵常先,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德香,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常先与被执行人孙德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德香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