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强与谭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强,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任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碧江区。被执行人谭震,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碧江区。本院受理执行任强申请执行谭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发了效力的本院(2016)黔060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谭震支付任强劳动报酬人民币8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震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