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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攀与何春蓉谢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攀,谢成建,何春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57号原告:杨攀,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委希,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成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春蓉,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攀与被告谢成建、何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杨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西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