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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兴高与马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高,马永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536号原告:张兴高,男,1995年10月4日生,住武威市。被告:马永宝,男,约28岁,住武威市。原告张兴高与被告马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张兴高于2017年7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兴高申请撤回对马永宝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兴高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