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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余福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余福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87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一路7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763834142M。负责人:游剑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平,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余福前,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余福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余福前应缴纳罚款20000元以及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前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李丽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