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德阳市区华盛轻钢结构服务部与曾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80号执行申请人:德阳市区华盛轻钢结构服务部被执行人:曾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辉的银行存款柒万陆仟柒佰零伍元整(小写:767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