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514陆德省与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德省,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514号原告:陆德省,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马龙,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德省与被告马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德省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