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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514陆德省与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德省,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514号原告:陆德省,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马龙,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德省与被告马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德省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