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胜敏诉刘明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敏,刘明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114号原告:杨胜敏,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理,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杨胜敏与被告刘明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胜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胜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杨胜敏负担。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