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友兵与郑白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兵,郑白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兵,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郑白余,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兵与被执行人郑白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郑白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白余目前下落不明,亦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