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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书文、胡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文,胡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黄书文。被执行人:胡长平。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长平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书文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款捌仟元整,其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被执行人胡长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书文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申请执行人黄书文承担。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黄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立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