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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姚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成财,姚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黎,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成财与被执行人姚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桂成财借款本金4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黎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黎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15900元予以提取,提取后存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