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夏永芬与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芬,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719号原告夏永芬,女,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被告郭颖,女,1996年9月28日生。原告夏永芬诉被告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夏永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永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芬撤回对被告众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剩余250元退还原告夏永芬。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