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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陈太斌、钟兴友与被告胡钟秀、四川捷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陈太斌,钟兴友,胡钟秀,四川捷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01号原告:李林,原告:陈太斌,原告:钟兴友,委托代理人孙泽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钟秀被告:四川捷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余德煜。原告李林、陈太斌、钟兴友与被告胡钟秀、四川捷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陈太斌、钟兴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陈太斌、钟兴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陈太斌、钟兴友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