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辉与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王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13号原告:孙辉,现住辉南县。被告:王晓光,现住辉南县。孙辉与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孙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孙辉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