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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辉与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王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13号原告:孙辉,现住辉南县。被告:王晓光,现住辉南县。孙辉与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孙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孙辉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