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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红美与余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美,余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580号原告:陶红美,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余建设,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陶红美与被告余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陶红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红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