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翁自花与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包爱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翁自花,包爱军,丹阳市界牌镇宏达车灯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红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包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自花,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审被告:包爱军,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审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宏达车灯厂,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中心北路。经营者:包爱军。上诉人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自花及原审被告包爱军、丹阳市界牌镇宏达车灯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规定限期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明审判员 袁 滔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