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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453孙防与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防,杨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453号原告:孙防,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杨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孙防诉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防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孙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