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453孙防与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防,杨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453号原告:孙防,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杨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孙防诉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防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孙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