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兵与秦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兵,秦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97号原告:向兵,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正福,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江,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向兵与被告秦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向兵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向兵负担。审判员 王明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