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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383号原告唐某1,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唐某2,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