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383号原告唐某1,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唐某2,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