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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飞、杨雪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飞,杨雪峰,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财保35号申请人:刘飞,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3日,住南召县。被申请人:杨雪峰,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被申请人:王文华,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申请人刘飞与被申请人杨雪峰、王文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华所有的位于皇路店镇淯阳社区B20排2号面积257.1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原告刘飞自愿以其所有的豫R×××××宝马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华所有的位于皇路店镇淯阳社区B20排2号面积257.1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芊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