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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济洪、程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济洪,程明霞,程晓丽,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程济洪,男,192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程明霞,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程晓丽,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马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羁押于鲁南监狱。申请执行人程济洪、程明霞、程晓丽与被执行人马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9356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程济洪、程明霞、程晓丽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波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马波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车辆,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程济洪、程明霞、程晓丽与被执行人马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