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为民与刘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民,刘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095号原告:张为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剑飞,户籍地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民诉被告刘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24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