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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黎、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张黎,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36号之二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系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黎。被申请人: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黎、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中院执行局的执行款,限额941060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以(2016)川0108民初40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中院执行局的执行款,限额941060元予以冻结。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常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中院执行局的执行款,限额94106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