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蒋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浙0681执804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华海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2110-5。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服装园区歌山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5075-7。法定代表人:李国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俊萍,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蒋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13742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1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蒋俊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蒋俊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