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彭某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一,彭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49号原告彭某一,女。被告彭某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一与被告彭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一以被告彭某二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一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