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黄某与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将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锐峰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杨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