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霞与李信锋、阚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霞,李信锋,阚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78号原告:焦霞,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省,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信锋,男,成年,汉族,住博山区。被告:阚彩霞,女,成年,汉族,住博山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山,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焦霞与被告李信锋、阚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信锋”的名称与户籍登记不符,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焦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允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