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红博、张兆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博,张兆祥,孙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博,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兆祥,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孙国义,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红博与张兆祥、孙国义民间借贷纠份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