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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君萍与严春华、李艳菊、李相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菊,严春华,李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50-2号请执行人张君萍,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艳菊,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严春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相臣。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君萍与被执行人严春华、李艳菊、李相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艳菊、严春华、李相臣共同偿还原告张君萍欠款本息合计327,000.00元,上述款项三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000.00元;剩余277,000.00元三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保全费1,970.00元,由原告张君萍承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君萍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