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柏朝、梁佑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柏朝,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艳文,系被告人张柏朝的妻子。被告人梁佑新,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198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彭章财,绰号“肥佬、财哥”,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公交车司机,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丽萍,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惠帮,男,1955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匡小三,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仕强,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及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新、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及辩护人陈艳文、梁丽萍、何仕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5升,价值人民币约167.5元。二、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4.5升,价值人民币约571.5元。三、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6月24日21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27升,价值人民币约3429元。四、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2日凌晨,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4升,价值人民币约268元。五、被告人张柏朝伙同“华仔哥”(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8日19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29升,价值人民币约3683元。六、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伙同吕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8日20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5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70升,价值人民币约6580元。七、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8日21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10升,价值人民币约760元。八、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15日20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10升、6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5升,共价值人民币约1280元。九、被告人张柏朝伙同“四眼仔”(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19时许,在五和酒厂调配车间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别盗窃得龙眼肉虫草酒、红枣虫草酒、虫草酒约10斤,价值人民币约900元。十、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20时许,在五和酒厂待检区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35支十五益虫草醋,价值人民币约630元。十一、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21时许,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3升,价值人民币约1748元。十二、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8月12日21时许,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52升、5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1升、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1升,价值人民币约7333元。计被告人张柏朝盗窃作案1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27350元;被告人梁佑新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15828.5元;被告人彭章财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15661元;被告人梁惠帮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9081元;被告人匡小三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4630.5元。并提供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林某、吕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柏朝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佑新、彭章财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惠帮、匡小三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陈艳文对上述指控没有意见。辩护人梁丽萍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盗窃的酒是虫草酒有异议,认为是白酒(米酒),申请按白酒(米酒)的价格标准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各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对酒缸内的酒品与酒缸外所标贴记载的酒品是否一致存疑。对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陈某、何某的证言及计算说明复函等证据,认为是在第一次庭审后形成的,均是非法证据,对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辩护人何仕强对上述指控没有意见。认为被告人匡小三作案情节较轻、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建议予以考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利用窃取的钥匙,在江门市新会区五和酒厂(以下简称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5升,价值人民币约167.5元。二、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4.5升,价值人民币约571.5元。三、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6月24日21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27升,价值人民币约3429元。四、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2日凌晨,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4升,价值人民币约268元。五、被告人张柏朝伙同“华仔哥”(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8日19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35度益元虫草酒约29升,价值人民币约3683元。六、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伙同吕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8日20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5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70升,价值人民币约6580元。七、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8日21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10升,价值人民币约760元。八、被告人张柏朝于2016年7月15日20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10升、6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5升,共价值人民币约1280元。九、被告人张柏朝伙同“四眼仔”(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19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配车间内,分别盗窃得龙眼肉虫草酒、红枣虫草酒、虫草酒约10斤,价值人民币约900元。十、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20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待检区内,盗窃得35支十五益虫草醋,价值人民币约630元。十一、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7月22日21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3升,价值人民币约1748元。十二、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8月12日21时许,利用窃取的钥匙,在五和酒厂调酒室内,盗窃得4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52升、50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1升、35度东望洋虫草酒约21升,价值人民币约7333元。计被告人张柏朝盗窃作案1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27350元;被告人梁佑新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15828.5元;被告人彭章财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15661元;被告人梁惠帮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9081元;被告人匡小三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约人民币4630.5元。五和酒厂投资人陈某确认五和酒厂属于江门市益元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元公司)的。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将从被告人彭章财处扣押的81.1斤酒退回给被害人益元公司。被告人梁惠帮于2017年6月19日已赔偿被害人益元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提供的书证,证人林某、吕某、占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取样笔录,查询资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结果,说明,营业执照及考勤表复印件,价格咨询复函,鉴定意见通知书,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车间平面图,车间办公室平面示意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照片,视听资料、计算说明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匡小三单独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柏朝在被盗单位的工作经历,一直以来比较稳定的供述;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何某等人的证言;侦查实验结论、鉴定意见等证据,本案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辩护人梁丽萍认为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陈某、何某的证言及计算说明复函等证据,是在第一次庭审后形成的,均为非法证据,对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公诉机关是可以在审判期间补充侦查的。对辩护人梁丽萍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辩护人梁丽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佑新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何仕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彭章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及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惠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匡小三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彭章财、梁惠帮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柏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梁佑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彭章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梁惠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匡小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六、将扣押的被告人彭章财的81.1斤酒返还给被害人益元公司(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日将上述酒发还给被害人益元公司)。七、没收作案工具金色iphone6S牌、5.5寸触屏手机一台,黑色三星牌触屏手机一台,Honor牌金色触屏手机一台,白色方形胶罐一个,粤J451**白色东南牌面包车一辆及其行驶证一本,上缴国库。八、责令被告人张柏朝、匡小三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630.5元(含2016年3月下旬、2016年6月24日21时许盗窃的35度益元虫草酒的价值,共人民币4000.5元;2016年7月22日20时许盗窃的35支十五益虫草醋的价值人民币630元)。责令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于2016年3月上旬被盗35度东望洋虫草酒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7.5元。责令被告人张柏朝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91元(含2016年7月2日凌晨、2016年7月8日19时许、2016年7月8日21时许、2016年7月15日20时许、2016年7月22日19时许盗窃的35度、40度、60度东望洋虫草酒,35度益元虫草酒,龙眼肉虫草酒等酒的价值)。责令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梁惠帮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含2016年7月22日21时许、2016年8月12日21时许盗窃的35度、40度、50度东望洋虫草酒,共价值人民币9081元。其中,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彭章财处扣押的50度东望洋虫草酒21升,价值人民币1974元;35度东望洋虫草酒21升,价值人民币1407元,退回给被害人益元公司。被告人梁惠帮已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柏朝、梁佑新、彭章财退赔被害人益元公司于2016年7月8日20时许被盗50度东望洋虫草酒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80元。上述退赔款各被告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害人益元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家荣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