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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宇、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02号申请人刘宇,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田祥,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刘宇与被申请人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祥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北侧,富士星光有限公司西侧黄金花园A-1-2507号房屋予以查封,并以申请人刘宇名下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祥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北侧,富士星光有限公司西侧黄金花园A-1-2507号房屋。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刘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