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99寇连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连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连书,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连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连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连书于2017年4月13日至4月19日间,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先后至东海县房山镇、平明镇,多次盗取他人杨树5棵。经价格鉴定,被盗杨树价值人民币64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寇连书于2017年4月13日晚,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东海县房山镇山前村翻水站东边路北,用锯将王某家被砸到的3棵杨树分割锯断,将其中10余段盗走。2、被告人寇连书于2017年4月15日晚,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东海县房山镇山前村翻水站东边路北,用锯将王某家被砸到的3棵杨树分割锯断,将其中10余段盗走。3、被告人寇连书于2017年4月18日晚,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东海县平明镇梁桥村桥西边民主河滩面上,用锯将刘某1购买的2棵杨树分割锯断盗走。4、被告人寇连书于2017年4月19日晚,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东海县平明镇梁桥村桥西边民主河滩面上,在用锯将刘某1购买的2棵杨树分割锯断时被现场抓获。被告人寇连书到案后如实供述第3、4起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1、2起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寇连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刘某1陈述,被告人寇连书供述和辩解,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连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连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寇连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第四起盗窃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连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浩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