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武杰与被告陈王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武杰,陈王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87号原告:郭武杰,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陈王良,男,53岁左右,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武杰与被告陈王良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武杰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王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武杰撤回对被告陈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武杰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