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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武杰与被告陈王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武杰,陈王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87号原告:郭武杰,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陈王良,男,53岁左右,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武杰与被告陈王良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武杰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王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武杰撤回对被告陈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武杰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